商標轉讓可以善意取得嗎?

商標轉讓這個事,一般來說,是比較安全的,很少有聽說轉讓不成功的,但是有一種情況,就是公司里的某個人把這個商標轉讓給了第三人,第三人也支付了合理對價,并且做了相關的轉讓登記,發放了商標轉讓核準證明,這時,商標轉讓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呢。

我們認為不構成善意取得,雖然公司內部人把這個商標轉讓出去了,但是商標是有登記的,商標的信息是記載在商標注冊證上的,現在有電子的信息也是可查的,如果公司內部人把這個商標轉讓出去,要是商標上的持人有是公司內部人的話,那么這個商標轉讓就是有權處分,商標權可以繼受取得。

如果公司內部人并非商標持有人,包括公司法人代表等等,都不能主張商標是個人的,這時公司的持有人應當是公司的,當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,這時法定代表人把公司的商標轉讓出去,同樣是有權處分,其它人同樣可基于繼受取得獲得商標權。

如果公司內部人,也不是管理層的話,這時是沒有職務代理的可能的,這時把商標轉讓出去了,就是無權處分了,但是商標上的信息,可以看出并不是這個內部人所有,這時就是一個冒名的問題,不能構成善意,受讓人根本就沒有盡到審查的善意,不能構成善意取得。

上面還有一個細節,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把公司商標轉讓出去的,這個還與公司法里的規定有關,一個是這個資產算不算重大資產,另外一個就是公司章程對這個是怎么規定的,這些因素都要考慮。還要看看是不是股份有限公司,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,并且是重大資產的,就得需要出具股東大會的決議。